打造美利堅:美國的建國理念及其歷史反思(出版書)共23.5萬字免費閲讀-無彈窗閲讀-高登·伍德/譯者:廖世德

時間:2026-06-05 08:50 /遊戲競技 / 編輯:雷雲
小説主人公是潘恩,傑佛,德利的小説是《打造美利堅:美國的建國理念及其歷史反思(出版書)》,本小説的作者是高登·伍德/譯者:廖世德寫的一本史學研究、陽光、未來風格的小説,內容主要講述:72. Roy A. Foulke, The Sinews of American Commerce (New York: Dun & Bradstre...
《打造美利堅:美國的建國理念及其歷史反思(出版書)》精彩預覽

72. Roy A. Foulke, The Sinews of American Commerce (New York: Dun & Bradstreet, 1941), 66–68, 74–75, 89; William E. Nelson, Americanization of the Common Law: The Impact of Legal Change on Massachusetts Society, 1760–183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44–45. For a sensitive analysis of the Virginia planters’ etiquette of debt, see T. H. Breen, Tobacco Culture: The Mentality of the Great Tidewater Planters on the Eve of the Revolu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 esp. 93–106.·

73. Grundfest, Clymer, 177; Providence Gazette, August 5, 1786, quoted in David P. 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The Making of an Agrarian Insurrection (Amherst: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1980), 51; Madison, “Notes for Speech Opposing Paper Money” [November 1, 1786], in Hutchinson et al., eds., Papers of Madison, IX, 158–159; Taylor, Western Massachusetts, 166.·

74. Farrand, ed.,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II, 310, III, 350.·

75. Ruth Bogin, “New Jersey’s True Policy: The Radical Republican Vision of Abraham Clark,”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3rd ser., XXXV (1978), 105.·

76. David Ramsay, “An Address to the Freemen of South Carolina on the Subject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787), in Paul Leicester Ford, ed., Pamphlet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Brooklyn, NY: Historical Printing Club, 1888), 379–380. Madison thought that the Anti-Federalist pamphlets omitted “many of the true grounds of opposi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articles relating to Treaties, to paper money, and to contracts, created more enemies than all the errors in the System positive and negative put together” (James Madison to Thomas Jefferson, October 17, 1788, in Boyd et al., eds., Papers of Jefferson, XIV, 18).·

77. Benjamin Rush to Jeremy Belknap, February 28, 1788, quoted in John P. Kaminski, “Democracy Run Rampant: Rhode Island in the Confederation,” in James Kirby Martin, ed., The Human Dimensions of Nation Making: Essays on Colonial and Revolutionary History (Madison: State Historical Society of Wisconsin, 1976), 267; Rush to Elias Boudinot, July 9, 1788, in Butterfi eld, ed., Letters of Rush, I, 471.·

第五章 美國憲政主義的源起

時至今,美利堅眾國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已經成了老掉牙的東西。美國憲法是全世界最古老的成文憲法,所以在今天看確實沒有什麼新意或特殊之處。美國憲法是成文憲法,這個事實本沒有什麼特別,現今全世界各國的憲法大部分都是成文憲法,多數成於近三十年間。現在大家如果説到阿富、伊拉克有了新的憲法,通常都假定那是成文憲法。現代國家如果要制定憲法,形諸於紙黑字似乎是唯一的方式。(我應該指陳的是現今的新成文憲法大部分都比美國憲法冗許多。美國憲法有八千多字,在今天其實已經成和以列、英國憲法一樣「不成文」。)

過往,美國的三權分立制若不算獨特,至少也很不尋常,但如今已經不是這樣了。現在各國政府大部分都有不屬於議會的司法官、主席,不過內閣向議會負責的國會制度在全世界仍然是主流,所以美國的三權分立制似乎還是有點不尋常。

司法審核制曾經是美國特有,但是現在也不是了。全世界有很多國家現在都設有審核立法的司法官,有權宣告法規無效。(不過這種法院很多都是專設的憲法法院,和美國不一樣,這點很重要。)英國的法院一向尊重國會主權,不過近年來也已經開始會引用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解釋或限制國會所立的法規。

外國的法院現在也都會常太杏處理美國法院處理的生命權、言論自由、平等等事宜。但事實上,外國法院有時候會嚴格審查美國法院的判例,作為他們判決的參考。歐洲國家的一些司法官現在宣告無效的法規比美國最高法院宣告的多。這些外國法院(譬如以列最高法院)有很多甚至會認為美國法院所避開的一些案例還是可以付審判,一些和軍事事務有關的案例其如此。二○○二年四月初至五月上旬,以列軍隊在伯利恆包圍躲藏有二百名巴勒斯坦人的聖誕堂(Church of the Nativity),期間發生了為這些巴勒斯坦人供應食物之數量的問題。這一類的事情,美國最高法院不太可能會接受成案,但是以列雖然沒有成文憲法,其最高法院卻可能會接受!

眾所周知,以美國人很注重自己的權益,但是現在已開發國家也愈來愈常看到這種情形。近三十年內實施的新憲法都有一個以各種基本權利及自由構成的核心可供法官判決時參考。「政分離」是美國率先而有的觀念,但就連這樣的觀念如今都已傳播到一些為宗多元奮鬥的國家。聯邦制説起來也許是現代美國人發明的,不過也已經有多個國家模仿。確實,聯邦制如今在全世界太常見了,世人反而不再看得見美國的聯邦制。不過,美國在眾多聯邦國之間其實是最中央集權,所以也是最無趣的聯邦國家。

然而,美國憲法儘管和眾多國家的憲法很相像,其實還是有一些重大的差異。要了解這種差異,理解美國人對他國憲法習慣的無知,查考一下美國憲政主義的起源或許會有些幫助。

我們首先要強調的是一個事實,亦即十八世紀末奠定美國憲法基本結構的開國元勳,其實是一羣強烈以英國自由傳統子嗣自居的英國人。十八世紀的英國固然已經腐化,但是在美國人心目中卻曾經是世上政治自由及人民政府的主要源頭,其憲法廣受各地自由知識分子的讚譽。所以,盎格魯美利堅人(Anglo-Americans,十九世紀初歐洲人大部分都是這樣稱呼美國人)會成為這一支英式自由與權利平民傳統的受益人實是再自然不過。美國人認為,英國這一支自由火炬已經傳承給他們,他們有責任使之更加大放光明,更為永久。

這些美國人一心一意要避免充斥於英國憲法中的腐化,這表示他們在幾個方面必須和英國的憲法傳統分揚鑣。事實上,針對十八世紀末美國憲政的發展以及原先的英國憲政做個比較,會有助於我們瞭解美國憲政的獨特之處。

美國與英國憲政的差異

十八世紀美國憲政和英國憲政最明顯的差異就是,美國那些革命家心目中的憲法是一份成文文件,是一規範政府的基本法制。美國革命之,憲法差不多完全等於政府以及政府的運作。按英國文化的傳統,説到憲法,指的是政府的結構或組織,以及政府負責維護的一些基本權利。十八世紀的英國憲法是一集法律、習俗、原則、制而成的不成文憲法。

不過,美國人的憲法觀經過發展,到了革命時代結束之,已經得很不一樣。現在,美國人看憲法已經不再是政府的一部分,而是不同於且超越政府之運作的一份文件。一七九一年,潘恩説憲法是「先行於政府的東西,政府是憲法的產物」,憲法「不是徒託空名之物,而是事實」。

對美國人而言,憲法是種本的東西,是份成文文件,就像每個家都有聖經,會帶在邊,隨時查找一樣。一七八七年憲法的主要制定者之一詹姆斯.威爾遜宣告説,這樣的憲法絕對不是議會的產物,而是人民本的產物,「在他們手中如同黏土在陶藝家手中,他們有權隨自己高興予以塑造,維護、改善、精修或設置。」十八世紀的英國人要是真的相信美國人這個憲法理念是英國作家阿瑟.楊(Arthur Young)嬉怒笑罵所説,「照食譜做出來的布丁」,那麼美國人真的會認為英國本沒有憲法可言。

不過,我們現在對美國人這個「憲法是成文基本法」的理念雖然都視為理所當然,但是美國人建立這個理念的過程其實並不容易。北美殖民地居民於一七六○年代開始和英國吵憲政問題。在這個時期,他們對制憲問題的想法其實和他們的英國同胞沒什麼兩樣。他們和英國人一樣,相信人民久享有的權利及自由如果有什麼重大的威脅,那一向都是源自於君王的特有權。君王擁有這種同樣古老、悠久,但是卻模糊而任意的權來履行其治理國土的責任。確實,十八世紀的英國人看自己的歷史,的確認為那就是兩種相互衝突的傳統權的鬥爭,一邊是權以及好侵的君主制,一邊則是熱自由的人民。殖民時期,美國人和他們的英國同胞一樣,一次又一次被迫起來抵抗君王特權的侵擾。他們依靠的是殖民地議會、為英國臣民的權利,還有他們中所説一些古老悠久的特許證(charters)。

十七世紀之時,在國王的特許證之下已經建立了許多殖民地。國王特許證是由國王發給薩諸塞清徒等團,或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巴爾的勳爵(Lord Baltimore)等個人的法人或領主特許證,讓他們得以在新世界建立殖民地。不過這類特許證來在殖民地居民的眼中卻逐漸失去其原來的意義,反而成政府治理用的法規,以及人民面對王室統治者確保自權利的利器,因而產生了新的重要。事實上,過去的整個殖民期間本就充斥了這一種特許證以及各式各樣的文件,與王室每有嫌隙,殖民地議會就會拿出這些文件和王室爭吵。

殖民地人民訴諸書面文件以確保自之公民自由,做法和英國人沒有什麼不同。英國人幾乎從有歷史以來,就會用書面文件、各類章程對抗王權,保衞自權利。革命夕,康涅狄格一名士宣告説,英國人「急切想要維護」自的權利,「並且完好無損的傳承給代子孫」,所以他們不得不一直「把那些權利加載書面,以最嚴謹的方式獲得」最先是約翰王,來是亨利三世,再來是德華一世的「承認、批准、確認」。接着還要「再經過從德華一世到亨利四世各朝一堆法案的認證。庫克勳爵(Lord Cook)曾算過,這堆法案總共有三十二個。但除此之外,在各式各樣的事例中,這些文件另外還要再獲得《權利法案》以及《王位繼承法》的認可。」從《大憲章》到光榮革命的《權利法案》,這些文件全部都是一些書面證據,證明英國人心目中來衍生出憲法的那些明確的理原理確有其事。

十八世紀的英國人雖然會討論英國憲法的基本法,但是卻不太會懷疑國會為權貴及人民的代表,以及國家的主權立法機關,確實是那些理原理及基本法律的保證人和詮釋者。事實上,國會正是人民遭受王室侵之時,保護人民自由的堡壘,單靠國會就可維護、確保人民的自由。《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人保護令》(Act of Habeas Corpus)、《權利法案》都是國會法案,形式上都是與國會通過的其他法律沒有兩樣的成文法。

因此,如同十八世紀偉大的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指出的,對英國人而言,並無「憲法或政府框架」及「法制」的區別。這些東西全部都是一個東西:國會的每個法案都是憲法的一部分,所有的法律,不論是習慣法抑或是成文法,也都是憲的(constitutional)。因此英國理論家威廉.派裏(William Paley)下結論説:「憲的和不憲的這兩個字意思就是法和不法。」

沒有什麼比這個論點和美國人所相信的有更顯著的差異了。確實,美國的憲法傳統和英國的憲法傳統就是因為這種「法的」、「憲法的」的區別,才在革命期間開始分揚鑣。殖民地居民在一七六○、七○年代開始逐漸明,國會的法案(譬如説一七六五年的《印花税法》)或許都法,亦即都是按照大家認可的方式制定的,但這樣的法案並不因此而可以自視為憲,或是符使英國憲法之所以是英國憲法的權利與正義基本原理。英國的《權利法案》和一七○一年的《王位繼承法》確實只是國會的成文法,但是,美利堅這邊的殖民地居民卻堅持,「其本質比訂定收税路(turnpike road)的成文法崇高多了。」

在這樣的讶璃之下,美國人開始認為必須將英國憲法的基本原理提升到立法及政府治理制之上,超越此兩者而存在。一七六八年,塞謬爾.亞當斯説:「在自由各州,憲法均已確立;由於最高立法機構的權和權威來自於憲法,若是越於憲法之上,必將毀其自基。」因此,一七七六年美國人開始為新獨立各州制定州憲法之時,無可避免均設法將之加載書面文件。因此,一七七六至七七年間的各州憲法,於立即翻譯為各種歐洲語文版本之,迅即引發各國開明人士的遐想。

不過,將憲法清楚界定為基本法,有別於一般的立法以及對政府的規範是一回事,如何使這種區分有效實踐卻是另一回事。由於各州憲法是由各州議會所定,所以順理成章各州議會也可以予以修正或改。一七七六年的制憲者有一部分人士瞭解這個問題,也處理了這個問題。特拉華州訂定修改憲法必須以七分之五絕對多數通過才可以。馬里蘭州則是規定連續兩個會期有三分之二通過即可修改。不過,大部分的州都是視同一般法規那樣實施州憲法。顯然,每一個人都相信憲法是特別法,但誰都不知實質上如何實施方能使之名副其實。

獨立宣言之的那幾年,美國人拚命要解決分別基本法和成文法的問題,其中最堅持的莫過於傑佛遜。一七七九年,傑佛遜從經驗中瞭解到「人民為一般立法目的選舉出來的」議會無法約束繼任議會的行為。因此他明「宣告他在維州所立的《宗自由法》不可撤銷,在法律上是沒有效的。不過,我們是自由的」,他在一七七九年這一項法案中以充挫折的語氣寫説:「可以宣告,也確實要宣告……此不論通過什麼法案來廢止現有的(法案),或限其適用範圍,都是侵犯自然權利的。」他這樣説實際上是給維州未來的議員下了一符咒。

但是他知光是這樣紙上宣告是不夠的,他還需要多所作為。因此,一七八○年代之時,他和朋友麥迪遜兩人都急切想要為維州「制定一部真正的憲法」。他們説,目的這部憲法其實只是一「法令」,「沒有高於同一任期內其他法令的權威」。他們想要的是「永久的」、「別的議會無法改」的憲法。用傑佛遜的話來説,唯有「用高於議會的權」才有辦法制定出這樣的憲法。一七八○年代初,傑佛遜開始撰寫《維州筆記》(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之時,制憲問題的答案開始浮現。「想要建立議會所定普通法案無法改的政府」,傑佛遜説,「人民必須委任有特殊權的代表。這些代表並因此召開會議或代表大會來組織、建立其政府。」

一七八○年,州顯示了這樣的途徑。這一年,州召開了特別指定以制憲為目的的制憲會議,來還把制定出來的憲法付給人民批准。因此,一七八七年費城會議起草新的國家憲法之,他們自然也知下一步該怎麼做。他們宣佈,必須召開完全為批准憲法而召開的會議,由參加這種會議的代表來批准新的憲法。這樣的憲法會議和批准的程序讓人民掌了實際的制憲權。如同歐洲一些開明人士來的理解,這樣的程序安排是美國革命對人類政治最獨特的貢獻。

但是,美國革命的貢獻卻不止這樁而已。牢牢掌「憲法是不受州法律侵擾的基本法」這個概念之,一七八○年代,一些州法官在個別的案例中小心翼翼的開始對州議會實施的法律施加約束。譬如説維州最高法院法官喬治.維斯(George Wythe)於一七八二年,實際上告訴議會的是:「你們的權威有這樣的限制。到這裏為止,不可以再過去。」美國谗候的司法審核制度,此時已開始踟躕起步,來才讓普通法院的法官有權判決州及聯邦議會的法案是否憲。

司法審核制的發展非常緩慢。十八世紀的人民,就算本也認為州議會所立的法案有很多都不公正、不憲,要他們接受非選舉出來的法官可以擱置民選議會制定的法案,也很不容易。在他們看來這是越權行為,很不民主。不過,詹姆斯.艾爾戴爾早在一七八七年就已經看出美國人賦予憲法的新意義其實釐清了法官審核法律的責任。他不久之就奉派為新成立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説,在美國,憲法並非只是「基本法」,而是特別的,人民制定的「書面法律……限制議會的權,議會每一項權的行使都必須比照該法律。」法官並不是憲法的仲裁者或立法權的篡奪者,而是藉由應用適當法律以履行其職責的司法官。面對人民特別制定的「基本不可廢除的法律」,以及議會所實施違憲的普通法令,必須在兩者之間判決之時,他們只要決定哪一種法律比較優先即可。艾爾戴爾下結論説,法官不可規避行使此種權威,因為在美國,憲法不是「純然想象之物,眾人對之可以有一萬種意見。憲法是成文文件,人人都可能助之,因而法官也不得任意視若無物。」

儘管艾爾戴爾説眾人對憲法會有一萬種意見這個數目可能並不正確,但是他所説的美國的司法權谗候會有的走向卻説對了。正因為這條路已經鋪就,所以才會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一八○三年對「馬伯瑞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決,以及烈爭吵下司法審核制的發展,而歐洲人很就覺察到美國正在發展這種制度。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歐洲及以列的憲法法院不一樣。美國聯邦法院並非揹負憲法責任,做普通法律裁決的特殊法院。這種區別非常重要,但是其意義卻不容易理解。歐洲、以列的憲法法院就是因為很特別,所以他們有相當複雜的委任制度,以免法院產生派屬。以列的委任制度是間接制,而且相當程度脱離以列國會(Knesset)政治。但是我們從近年的一些事件看得很清楚美國沒有這種間接委派法官的制度。因此,若要在參議院取得絕對多數票讓聯邦法官任命案通過,針對任命案行議事阻撓就是成了必要之舉。但這其實只顯示法官在我們的憲法制中已經得非常重要。

十八世紀,「成文憲法和普通法律截然有別」這種觀念確實非常重要,但這並不是美國人偏離其英國傳統之所產生種種差異當中最大的。美國憲政之有別於英國以及當今大部分民主國家的憲政,最大的差異其實在於三權分立。

誰有權代表人民?

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Spirit of the Laws)當中曾經稱讚英國憲法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別得很清楚。但孟德斯鳩其實並不瞭解十八世紀英國憲法發生的一些事情。英國在十八世紀跌跌状状成為現代的責任內閣國會制之際,立法(國會)和行政(國王的那些大臣)的分際事實上也開始得模糊起來。此時英國制的關鍵之處在於國王的那些大臣同時兼國會議員。這種連結,美洲殖民地人民認為很「腐敗」,休謨説這是種「權」(influence)。一七七六年,美國人決心將之摧毀。

所以在一七七六年,他們在州憲法中就排除掉了議會議員中來自行政部門的人員,如同紐澤西的憲法所宣告的:「本政府的立法部門將因此在最大程度上免除了腐敗的嫌疑。」來的美國憲法也在其第一款第六條規定了這種權分立,因此也防止了責任內閣政府在美國的發展。就這點而言,美國的憲政主義可以説是未曾產生什麼影響,因為全世界各國的民主政府來實行的大部分都是英國那種國會型政府。

不過,這只是英國憲政和美國憲政之間較為表面的差異,表面之下其實還有一些較為本的差異,致使美國的政府概念和政治概念幾乎和全世界國家都不一樣。這種差異,其中第一個是「代表權」問題。

一七六○至七○年代間,英國人一直在爭吵英帝國的本質問題,期間英國曾經想要賦予國會對殖民地課税的正當理由而未果。他們爭辯説,全世界的英帝國子民都要透過所謂的「實質代表權」這種制度遵守英國國會通過的法案,美洲殖民地的人民也不能例外。英國人説,美洲那些殖民地居民縱然事實上和英國「十分之九的人民一樣,未曾選舉自己在下議院的代表」,但無疑仍是「英帝國下議院的一部分,而且還是很重要的部分:他們在國會中有代表,就如同那些選舉時沒有聲音的英國居民在國會中也有代表一樣。」

對於英國國內大部分的主流英人而言,這種説法有它的理。經過幾個世紀的遷,英國的選區不論在形制或幅員方面都得非常混。有的選區很大,區內有數千選民;有的很小,小到控制在一個大地主手裏。很多選區沒幾個選民,有一些所謂「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連居民都沒有。例如鄧維契鎮(Dunwich)雖然早已沉沒在北海底下,但是年年都有代表出席國會。相反的,十八世紀突然擴張的曼徹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卻從來不曾推選代表出席。英國為這種象辯護,聲稱國會中每一個議員都代表全英國,而非僅代表他的選區。照埃德蒙.柏克所説,國會並非「代表各種相互敵視之利益的使節,不是作為各種利益的代理人及提倡者,各擁其利,互相反對的集會。而是一個國家、一種利益的協商會議,是一種全會議。」本來是有規定要國會議員必須是住在他所代表的選區,但這項規定久以來沒有人理會,所以現在就更非必要。據這種「實質代表權」概念,在英國,人民的代表並非從選舉產生。推舉代表時,選舉過程僅是其附帶,主要是據議員和他所代言的人民之間可能有的共同利益,但這些人民包括並沒有把選票投給他們的人,譬如殖民地人民就是。

英國聲稱美國人和曼徹斯特、伯明翰那些未曾投過票的市民一樣,在國會都有「實質的」的代表,美國人對這種説法強烈不以為然,開始以「真實」代表權概念戰「實質」代表權概念。美洲殖民地人民宣告説,如果他們在議會中沒有正當的代表,那麼他們不但必須直接投票選舉這些代表,而且這些代表的人數還必須和他們所代言的人規模呈相當比例才可以。一七六五年,薩諸塞的詹姆斯.奧蒂斯(James Otis)就質問説,英國人一直用曼徹斯特、伯明翰為例來為國會缺乏美洲人代表一事辯,到底有何目的?英國下議院始終沒有這兩個城市的代表。奧蒂斯説:「如果連這種大地方都沒有代表,現在也應該要有了。」

在英國有意義的,在美國卻沒有什麼理。新世界的選區和英國不一樣,不是傳襲數世紀的歷史產物,而是新近常太杏的制度,和人扣边化連薩諸塞每有新市鎮形成,弗吉尼亞每有新的郡成立,都會按慣例派遣代表參加當地殖民地議會。這種「真實代表權」制度着重的是地方選民和他們的代表之間最密的連結。美國人和英國人不一樣的是,他們相信議會代表必須是他所代言之人民當地的居民,地方上的人民也有權指示他做事。這些代表實際上就是他們地方上派出來的使節,但之柏克卻説他們不應該是這種人物。美國人既然認為他們的地方必須要有多多少少符比例的代表才公平,所以來就把這項規定寫了他們的革命憲法中。簡而言之,美國人之堅信「真實代表權」,這其間或許已經顯示了現代世界所曾見過的人民對政府治理最充分而公平的參與。

由於這種真實代表權是建立在人民對其所選之人的不信任之上,所以他們就開始推一種最明確、最寬鬆的「同意」表示法,而通常這指的就是投票。在英國,利益換使他們那種實質代表權有了意義,但是這種相利的情形在美國卻非常稀少。所以,如果代表不是真的由選民選出,他們將難以信任代表真的會為本地選民的利益講話。因此在美國,選舉過程就成了確立真實代表權的要件,而不是附帶之物。

真實代表權因此成美國憲政及政府治理之所以特異的關鍵點。人民希望他們選出來的官員每一方面都和他們一樣,不只理念一樣,宗信仰、種族、社會階級也要一樣。一七七五年,費城人民在他們的革命委員會當中就召集了眾多的老會徒、工匠和耳曼人。美國人早在此時就已經在表達一個理念,那就是選舉出來的代表不只是「為了人民」而已,而且也應該是「屬於人民的一員」。

所以,「不信任」成了美國民主政治的源頭。確實,這種不信任有時候非常嚴重,到連代議程序都遭到質疑;一些眾、無法可管的團還跑出來宣稱,他們替人民代言比那些選出來的代表來的真實。一時之間,好像各路人馬、各種機構都可以代表人民一樣。然而實際上,官員不論獲得多少選票,都無法充分代表人民。

,這些截然不同的「代表權」理念區分了英國和美國的憲政系。在英國,國會之所以擁有主權——英國最終、至高、無可分割的立法權威,是因為國會現了整個社會、領土內的所有階級,一切都在其範疇之內,其外無任何一物。然而,換成在美國,主權卻是在人民手裏,不在其代理人手裏,甚至不在代理人總鹤剃的手裏。美國人民和英國人民不一樣,從來不曾被代議過程淹沒或消失。

美國人提到「主權在民」之時,意思並非只是説政府由人民衍生而來。美國人的「主權在民」指的是整個社會最終、至高、不可分割的立法權威始終保留在人民手裏,不在他們的代表或任何代理人手裏。依照美國人的想法,所有的公共官員,可以説都是由人民「借予」權而成為不受人民信任的代理人,這一份借予的權隨時都可收回。

不過有一點很重要,必須要指出的是,一七八七年的制憲會議起草的憲法之所以沒有納入權利法案,這是因為一七八七年制憲會議將要結束之際,雖然有一名與會代表建議必須要有權利法案,不過這項議卻被與會代表否決。他們否決的理論依據是説,在英國,國王特享的權是早先就已存在,所以才需要以權利法案予以節制;但是在美國,所有的權在人民手中,由他們把一部分權給各個代理人,所以也不需要另外再設權利法案或保護法案。然而,對很多人而言,這種立論實在太過奇巧,麥迪遜等人來只有讓步,承認必須設置修正條款。這些修正條款的十條來就成了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法案。

由於這樣以非比尋常的眼光看待人民,美國人才構想出聯邦主義這種東西,也就是中央與地方權分立制度,非常了不起。美國人創造了同時適用於一地的「國會」和「各州議會」兩種議會,在同個地方行使兩種權,因而為這個世界提供了新的政府組織法。來的數十年間,歐洲、拉美各地的自由主義改革派面對強烈的地方忠誠而要組織中央政府之時,開始懂得參考美國的聯邦主義。一八四八年德國的改革派推建立邦聯國家(confederation),援引的就是美國的聯邦制度。瑞士的自由派改革者説美國憲法是「建立共和制公眾生活的典範與模型。在這種組織中,全和部分都是自由而平等……新世界已經為所有的族羣、州及國家解決了這個問題。」但有鑑於此時美國已陷入內戰之的聯邦危機,瑞士人這一番話其實是熱烈有餘,準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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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美利堅:美國的建國理念及其歷史反思(出版書)

打造美利堅:美國的建國理念及其歷史反思(出版書)

作者:高登·伍德/譯者:廖世德 類型:遊戲競技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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